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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解離子水機相關問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書函

受文者:梁先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87)環署毒字第○○八三七三四號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台端洽詢電解離子水機相關問題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1. 復 台端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傳真文件。

  2.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五次委員會決議 ,有關飲用水設備商品之檢驗,包括商品之包裝、標貼紙、商品名稱、品質規範 、化學成分之標示等,依商品檢驗法之規定,係由經濟部主管;另有關用水設備 國家標準之研訂,亦屬經濟部之權責;而本屬係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之授權,負 責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維護管理及水質管理。另依據該會 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台八十四消保督字第○一一六八號函送「研商非應施檢驗 品目之消費者保護行政主管機關事宜」會議紀錄,有關此類商品之銷售廣告,有 誇大不實時,如未涉及療效者,請公平會予以處理;如涉及療效者,請衛生署予 以處理。

  3. 目前市售家用飲用水設備常以誇大不實的醫療功效促銷,然其療效卻普遍未獲衛 生主管機關證實認可,故消費者除不宜相信廣告詞外,亦應建立 「喝水無法醫病」的觀念

  4. 檢送本署製作之「認識安全飲用水--相信廣告詞?還是科學數據!」宣導摺頁及 有關 認識機能飲用水 相關簡報資料(如附件),請參考。
正本:梁先生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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